汉武帝创立营妓制度,让青楼女子作为慰安妇为军人服务,体现出雄才大略的皇帝善解人意,关心士卒性苦闷的仁慈心肠。慰安妇制度始创于汉武帝,这是真的吗?   近代,我国涉及古代青楼女子的性学历史著作,大致都沿用营妓始自汉代的记载,究其出处,均系引自王书奴《中国娼妓史》的“营妓始于汉,历六朝唐宋不衰。《万物原始说》:‘一曰,古未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见《汉武外史》。’(明人《正字通引》)。”然而这一说法全然缺乏可信的正史确凿原始资料为依据,也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史籍资料作旁证。   1 不足为凭的《汉武外史》   解析上述《中国娼妓史》的这段文字,其含义应为:明末张自烈在《正字通》中,引述了《万物原始》一书关于“汉武始置营妓”的记载;而《万物原始》的这一内容,则是从《汉武外史》转引的。由此可知,“汉武始置营妓”之说最早应见于《汉武外史》。   从《正字通》转述《万物原始说》引用的《汉武外史》“一曰,古未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得出中国自汉代起就有营妓的结论。这一结论之所以应该受到质疑,首先是因为“一曰”二字仅仅意味着“有一种说法”,一种未经严格考证的传闻或推测。这就表明《汉武外史》作者本人对此说是不予确信的,原因应该是缺乏确凿史实,甚或系道听途说,否则作者就没有必要使用“一曰”这样的莫须有词汇。试问,“汉武始置营妓”既然只是一种未经缜密考证的说法,怎么就可以从“一曰”开始,几经历代文人传抄转引,到近代竟然成为言之凿凿的公认“史实”?   20世纪的历史学者黄现璠在《唐代社会概略》一书中,将公妓分为宫妓、官妓、营妓三类:“(甲) 供天子娱乐之宫妓。我国宫妓之设,原以供天子娱乐,类似朝鲜的官妓(应改正为“朝鲜的官妓类似中国的宫妓”,因为不论文字,抑或官妓制度,都是古代朝鲜学自中国。黄现璠此说犹如“老子的长相像儿子”。——本文笔者注),起源不可考。晋书武帝本纪云:“大康二年,选孙皓妓妾五千人入宫。”此“妓妾五千人”即为宫妓之滥觞。(乙)供官吏娱乐之官妓。官妓特为地方官而设,以供应酬娱乐不时之需,起源盖在汉武帝时。《辍耕录》卷十三云:古称妓为官婢,亦曰官奴,汉武帝始设营妓,为官奴之始。(丙)供军士娱乐之营妓。营妓之设,说者谓盖以慰籍军士者,始于春秋时代越国。越绝书卷八云:独妇山者,勾践将伐吴,徒寡妇致独山上,以为死士,示得专一也,去县四十里,后说之者,盖勾践所以游军士也。此为营妓之滥觞。至汉武帝时,正式成立,《汉武帝外传》云:“汉武帝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息者。其说未知真假,然而唐之营妓,实即官妓之别称,故为官僚往来,必有营妓奉迎。”   《唐代社会概略》有“《辍耕录》卷十三云:古称妓为官婢,亦曰官奴,汉武帝始设营妓,为官奴之始。”的引述,然而不只是卷十三,而是通篇《辍耕录》均不见这段话,仅卷七有《官奴》条目:“今以妓为官奴,即官婢也。《周礼·天官·酒人》:奚三百人。注:‘今之侍史官婢’。”作者陶宗仪为元末人,元代沿袭教坊制度,但称“官妓”而不用“营妓”一词,《辍耕录》卷十二就有条目记述一名叫连枝秀的官妓。   黄现璠所谓《辍耕录》卷十三有“古称妓为官婢,亦曰官奴,汉武帝始设营妓,为官奴之始。”一说的完整含义,应释为:“古代将妓称为官婢,也称官奴,汉武帝在历史上最早设置营妓,这是有官奴的开始。”这种逆时间溯引相隔宋和五代后的元末《辍耕录》内容,用于阐明《唐代社会概略》中的营妓,原本就属不妥,且即使《辍耕录》确实存在这段文字,也不足于用来证明“汉武始设营妓”。因为不但在提及“汉武帝始设营妓,为官奴之始”时没有指明原始出处,而且将营妓与官奴(婢)相提并论,混淆了两者的不同身份和功能,造成营妓和官婢被赋予同一概念的混乱。史实是春秋时期存在于宫廷的奚女,也即后世的官奴或官婢,早在汉代之前已经有之,而与官奴(婢)有着不同身份和功能的营妓,一直到唐代才出现。从历史发展的时间顺序上说,显然也不合逻辑。更何况营妓既然等同于官奴(婢),已经表明汉武帝之前和之后都存在营妓,讨论始创也就失去意义。   其实,《辍耕录》不但没有提及“汉武帝始设营妓”,而且卷七条目的原文“今以妓为官奴,即官婢也”与黄现璠的“《辍耕录》卷十三云:古称妓为官婢,亦曰官奴”的含义也并不相通。《辍耕录》的“今以妓为官奴”与“注:‘今之侍史官婢’”前后相呼应,是指元代当时的侍史官婢(在驿馆侍候官员的年轻姣好女官奴——本文笔者注)用的是官妓,并不是说官婢等同于官妓,而是说元代提高了侍史官婢的文化品位。因为官妓和官奴两者身份虽都低下,但官妓以艺为本,以艺娱官,官婢则无此功能,只从事侍候人的杂役。再说,与唐时截然不同,宋、元都严禁官员与官妓有性关系。还有,元代的妓、婢、倡三者是有区别的,元律禁止强迫奴婢为倡,“勒奴婢为倡者,笞四十七,妇人放良。”(《元史·刑法志二·户婚》)。这条法律让被迫为倡的奴婢因祸得福,成为良人,可说比较人道。中国古代的奴婢制度始见于先秦的奚女,一直沿袭到封建社会结束,而官妓的出现则要晚得多,且两者的功能差别很大,所以营妓与官奴(婢)不能混为一谈。   黄现璠与王书奴一样,都把营妓视作满足士兵性需求的“军妓”,认为“营妓之设,说者谓盖以慰籍军士者,始于春秋时代越国。”但是这种说法同样属于缺乏史实依托的后世揣测。至于“至汉武帝时,正式成立,《汉武帝外传》云:汉武帝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息者。”之说,更是黄现璠既不对《汉武外史》此说作考证,又未经与《汉武帝外传》核实,就武断误判《汉武帝外传》与《汉武外史》为同一著作。其实《汉武帝外传》是一则道教神仙故事,没有与营妓相关的只字片语。   《唐代社会概略》出版于1936年,晚于《中国娼妓史》出版的1933年,所以黄现璠的“汉武帝始设营妓,为官奴之始”和“起源盖在汉武帝时”的说法极可能来自《中国娼妓史》,并添加了自己的随意发挥,而其源头则仍系《汉武外史》的“一说”。但是黄现璠还是对“汉武帝始设营妓”之说表示了怀疑,在实际上否定了自己所作的公妓分类。此即“其说未知真假,然而唐之营妓,实即官妓之别称,故为官僚往来,必有营妓奉迎。”既然“唐之营妓,实即官妓之别称”,又何来官妓的三种分类,并且作为历史学家的黄现璠,始终没有考证营妓名称的来由,更没有意识到历史上根本就不存在“以待军士之无妻息者”的营妓。   由于唐代以前遗留的史籍上还不曾出现过“营妓”的名称,因此《汉武外史》不可能是早于唐代的著作,而是出自唐代,或者更晚的后人之手,这就决定了《汉武外史》的“汉武始创营妓”之说缺乏历史可信性。   史家治史应以可靠的原始资料作依据为原则,《汉武外史》并非正史,《万物原始》又系间接引用此书,且两书早就失传,近代古籍目录上已经缺如,而现存的《汉武帝外传》系道教典藏,与本题无涉。   王书奴《中国娼妓史》的“汉武始置营妓”一说仅为间接又间接的引证,并无任何汉代正史的原始资料可做确切依据,也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史籍资料作旁证,因而明代《正字通》的“汉武始置营妓”之说,实在与“管仲始创妓院”一样,纯属以谬传谬的产物。   从源头上说,造成“汉武始置营妓”谬谬相传的关键在于《汉武外史》的作者。由于营妓的称谓始于唐代,因而作者是唐代或更晚的后世文人,写作此书的时间已远隔汉唐数百年。所撰写的并非正史,而外史内容多侧重于道听途说的传闻轶事,甚至是捕风捉影的猎奇,没有可能以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来对待历史。在“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短短十五字中,可以清楚看出该书作者完全没有考虑唐代营妓与汉代女乐之间的关系和沿革,也没有对营妓的来由和职能作深入了解,而是武断地认为营妓具有在军营中满足无妻室士兵性需求的职能,甚至没有考虑远离家庭的已婚士兵也会有性需求。之所以会造成这一误判,最大可能是《汉武外史》作者主观地将《汉书》“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中的卒妻妇,视为古代军中最早用于满足士兵性需求的军妓。由于中国古代没有军妓一词,便将营妓等同于军妓,因而有了“古未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臆断,但这是完全违背史实的结论。后世则因受先入为主的误导,不探其究,不求甚解,以至掉入人云亦云的历史陷阱。   2 营妓一词的起源和含义   营妓源自女乐。“‘女乐’,简言之,是指女性娱乐人员,它是古代贵族阶层娱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女乐的称谓,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的《管子·轻重甲》“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端噪晨乐,闻于三衢。”的记载。同书《管子·七主七臣》还有“昔者桀纣是也……材女乐三千人,钟石丝竹之音不绝。”的记载,说明早在夏商时代就存在女乐。其后,春秋战国、秦汉的史籍,有关女乐的记述逐渐增多。   汉代是女乐发展的一个鼎盛时期,“由贵人、材女、宫人、女伎组成的掖庭女乐则是汉代宫廷礼仪燕飨及后庭娱乐活动的重要力量。大量史料证明,汉代的掖庭女乐曾经极为繁盛,并影响了诸王、列侯、公卿、士大夫、豪民、富吏等中下贵族阶层蓄伎之风的形成,成为促进两汉乐府音乐、乐府文学发展的重要力量。”两汉掖庭女乐发展的盛况,反映出当时对雅乐和俗乐的重视。汉代女乐是有音乐歌舞技艺的女性,最初服务于宫廷,主要以音乐歌舞娱乐皇帝,以后扩展到王侯将相府邸,再到地方军政府衙,自然也会进入军营为上层军官服务,成为军中女乐。然而汉代没有任何史籍记载“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女乐。汉代掖庭女乐“大致有四个来源。一、选拔良家子弟。……二、取自臣下蓄养的歌舞伎人。……三、由郡国奉献。……四、有很多官宦子弟。……”   时至北魏,女乐有了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来源。据《魏书·刑罚志》记载“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通过这一途径,北魏“将罪犯、战俘等罪民及其妻女后代籍入从乐的专业户口,构成乐户,由官方乐部统一管制其名籍‘乐籍’,迫使之世袭音乐、当色为婚(乐籍等级低贱,属非良人,只能与门当户对的同籍人通婚——本文作者注),以此作为惩罚。……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是乐籍制度下女乐的特征。”这种罚配制度一直延续到后世的许多朝代,并进而发展为将犯罪官员的妻妾、女眷,乃至前朝皇族的女眷罚配为乐籍充当女乐。   女乐并非仅仅为帝王权贵娱乐享受而设,其基本职能大致有三:一是祭祀,敬天地,祭鬼神;二是礼仪,贺庆典,恭迎送;三是声色,奉王侯,娱权贵。前二种职能用的音乐称为礼乐或雅乐,第三种职能则是“声色娱人”,所用音乐称为俗乐,也称郑声或新声。“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是女乐最基本的职能。这种特殊性质是决定女乐命运的关键因素,也是造成后世误解古代营妓就是军妓或青楼女子的主要原因。   两晋、南北朝时代同样盛行宫廷女乐。隋代承袭北魏的乐户制度,隋炀帝时设立教坊作为征集,培训和管理音乐、歌舞等演艺人才的机构,有乐籍的女乐是教坊成员的主体。到唐代时,除了罪犯家属外,从民间征集的艺人及自幼选入教坊、乐营培训的人员也都具有乐籍。   重视雅乐,尤其是重视俗乐的唐代,是中国古代音乐、舞蹈和戏曲艺术发展史上最辉煌的时期,也是女乐发展最兴盛的时期。有关唐代音乐机构和演艺人员的史料十分丰富,记述详尽。其时,朝廷设立教坊、唐玄宗时又增设梨园,教坊和梨园的女性乐人称为宫妓,专为皇帝和宫廷服务。地方设立乐营,乐营的女性乐人称为营妓,为地方军政衙门服务。宫妓和营妓的职能与前朝的女乐一样,“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承担雅乐和俗乐的演奏。宫妓和营妓均属官妓,都有乐籍,由国家供养。宫廷教坊、梨园的宫妓和地方乐营的营妓以及乐籍,应该是历代女乐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从唐代开始不再沿用女乐的称谓,女乐就这样演变成为营妓。   由此可见,营妓一词始自唐代。具有乐籍身份和以艺娱官的职能是营妓的两个基本特征。因为营妓有乐籍,隶属乐营,所以官府、军镇的官妓通称营妓,并不是在军镇或军营中的官妓才称营妓。唐代剑南西川节度使府,是掌管当地政权军权的官府衙门,并非军营,隶属该府乐营的著名女诗人薛涛,就是有乐籍的营妓。宋继承了唐的乐营制度,因涉嫌与官员有性关系获罪的南宋营妓严蕊,隶属浙江天台府乐营,并不供职军营。可见营妓因乐营得名,而非因军营得名。   唐宋营妓和历代前朝女乐一样,都是具有音乐、歌舞技能,以艺为本的女艺人,当时营妓的“妓”实质上仍然是“伎”,虽然身份低下,但是决非后世以色娱人的青楼女子。   作为公职女性演艺人员,营妓是中国封建文化的一个特定历史社会概念,不同时代会有不同含义。以艺为本的营妓,在唐代,其职能是声色娱官;到了宋代,营妓的职能主要限于以艺娱官。除了封建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度和职业世袭的乐籍制度,以及观众群体外,营妓在某种意义上相似于当代国家和地方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机构,以及军队文工团的女演员,而绝不等同于青楼女子或军妓。   自宋代开始,历代均有法律严禁官员与营妓有性关系,南宋严蕊一案更是营妓不是青楼女子的明证。不过尽管受法律禁止,官员依旧免不了犯禁与营妓私通,史籍记载由此获罪的官员不在少数。就像一千多年后的今天,依然存在官员和女演员之间的不正当性关系一样。古今不同之处,在于当代没有法律禁止,所以官员也不会因此获罪,但是禁止官员嫖妓则是有明文规定的。营妓也不同于现代的公职影星、歌星,因为营妓吃皇粮,不收取官员报酬,现代公职影星、歌星走穴演出是有优厚报酬的。至于当今世界的达官贵人与知名女演员有染的并不罕见,她们都能从中获取丰厚的名利报酬,甚至成为晋升和进入上层社会的手段。她们与富豪的涉性交往,更要索取巨额钱财,然而政府并未因此把她们的职业或身份定为暗娼和青楼女子,公安部门决不会抓捕她们送去劳动教养,社会也不会这样看待她们。   与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女乐一样,营妓是古代中国社会特有的历史存在,她们是创造、发展中国音乐戏曲艺术文明的主体,也是代代传承的载体,在中国的音乐戏曲艺术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重大的贡献,这是西方所没有的。中国营妓与古代希腊、罗马的军妓性质截然不同,因而中国的营妓绝不等同于古代欧洲的军妓。   唐宋营妓与历史上所有女乐一样,是“以艺为本、声色娱人”的女性演艺人员。首先是“以艺为本”,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文化职业功能,决定了女乐在中国古代音乐、歌舞和戏曲艺术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其次是“声色娱人”,作为等级制度下身份卑微的乐籍贱民,注定了她们遭受奴役、压迫、欺凌的不幸命运。她们在为生存而受尽屈辱、蹂躏的苦苦挣扎中,创造和传承了绚丽灿烂的古代音乐歌舞戏曲艺术,为中华文明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应该永远受到后人的尊重和敬仰。   从女乐到营妓的演变中可以清楚看到,不论汉代军中女乐,或唐代军中营妓,其设置目的都不是为了“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