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资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定日期: 签定地址:
供方: 需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m3
m3
备 注
1、此单价为全年最终到岸价,含运输费。
2、每月根据定额按产量清算。
二、合同履行地:交接货物的需方仓库
三、交货/装运期限:具体供应数量以需方传真/电话为准,但需方应在每月的26日前提供下月的用量计划,给供方组织生产的期限。
四、质量要求:(1)供方提供的产品除必须满足需方生产工艺要求;同时,还必须提供质量保证书。
(2)供方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终身负责,需方产品在销售使用后,若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供方需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铁道部对需方生产所用原材料如有特殊规定,供方同时必须为铁道部指定生产企业。
五、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承担。供方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达需方指定仓库。若采用铁路运输,交货地点为需方铁路专用线站台。所发生的运杂费由供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
月底双方对账,供方凭品质明书、装运清单、提货凭证,出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进行结算。如供方要求且需方能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需方同意后,可在合同总金额以内适当预付一定数额的货款。
七、验收要求:需方须在收货后三天内对货物质量、规格、数量进行验收,核实供方的供货清单,发现有误及时与供方联系并协商处理。
八、不可抗力:供需双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须延期履行或部份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它约定:
(1)供方所供应的货物有不合规格、质量达不到需方标准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验收和付款。但须先行办理收货代管手续,并代为妥善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2)本合同物资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如供方因价格等理由无故不供货而影响需方生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需方在供方已供应的货款或质保金内扣减作为赔偿金。
(3)供方如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地点、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15天与需方协商,并在取得需方同意后方可供货。
(4)如因供方货物质量、装运发生争议时,供方应于约定时间内派人前来协商处理。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双方协商另定附则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供需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由广铁运输中级法院裁定。
十一、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 四 份,供需双方各执 二 份。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供方代表: 需方代表:
物资采购合同
甲方(购货单位):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货单位):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 所需 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序号
货物名称
品质
运输到货位置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小计金额(元)
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总价中含材料款、运输费、装卸车费、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乙方因出售该产品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结算数量以实收数量为准。
1.1 本表所列材料规格型号不得变更。
1.2 提货数量、时间和地点以甲方需求计划为准,结算数量为甲方实收数量(以过磅单为准),甲方有权对合同中的数量和交货时间做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
1.3 本合同的总价为暂估价,甲方有权调整合同中材料计划或材料数量,以调整的数量和规格为准,不影响本合同单价及其他条款的执行。
1.4 乙方负责运输并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合同价款中已包括材料款、运输费、装卸车费、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乙方因出售该产品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做任何调整。
第二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为保证质量要求,材料必须满足甲方工程的施工要求。具体要求为: 。
第三条 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3.1 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的供货通知所要求的规格、数量、时间供应甲方以上合同明细中要求的合格物资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否则甲方可以在不需要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将乙方的保证金扣除,并有追索其他损失的权利。
3.2 乙方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数量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3 乙方应遵守 市政府、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
第四条 交货时间
4.1 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个供应要求:
4.1.1 乙方供应物资应在有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需要使用前预计足够时间(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运抵现场,以确保甲方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期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4.1.2 乙方必须配合工程之需用物资。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该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误的情况下,及时供应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河砂等。
4.1.3 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物资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
4.2 乙方必须按甲方随时发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进行交货,若未按甲方规定时间交货,乙方将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核减乙方任务量直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4.3 以产品实际运送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乙方的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货。构成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进行赔偿。逾期交货一天按该批次货款的 倍赔偿,对甲方造成巨大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第五条 甲方责任
5.1 根据工程进度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
5.2 物资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人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质量、数量、资料、单据、包装等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
5.3 乙方所供物资与样品不符的,甲方不予收料,乙方自行退出材料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4 甲方负责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检验、试验。对于甲方检测出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产品,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
第六条 乙方责任
6.1 按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乙方应具有应对施工高峰期和汛期的应急措施)、及时、齐备配套地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由乙方负责)。
6.2 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国家规范并符合铁路运输及客运专线工程所需材料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乙方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甲方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供应的产品应以样品为样板。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急订货增加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6.3 进场的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实行包退、包换,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并须在材料进场的同时提供材料的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材质证明书(甲方有权对甲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进一步检测),且材质证明书内容要和现场进料单及标牌所标明内容相对应。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如对于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材料,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应立即予以无偿更换。乙方并应赔偿因质量问题给甲方及工程造成的损失。
6.4 乙方在自己的生产能力基础上应全方位保证并满足甲方的材料需要,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停止供货并将产品出售其他购货单位,同时在乙方货源充足的情况下甲方优先考虑采购乙方产品。
6.5 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甲方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6 乙方进入甲方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验收
7.1 进场验收
7.1.1 甲方有权利对进场的物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乙方必须充分配合。
7.1.2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进场时间将合格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7.1.3 材料进场后甲方将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乙方将负责材料退场,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7.2 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材料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甲方发出的供货单上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7.2.1 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登记与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罚。
7.2.2 仅因时间晚于甲方通知乙方的计划进货日期的,乙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误工期损失及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7.2.3 经甲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情况,乙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及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7.3 乙方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且供货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
第八条 货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8.1乙方应于 日向甲方支付 元履约保证金。
8.2货到现场,按验收实际数量,以 (现金/转账)方式全额付款。
第九条 乙方必须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全责。
第十条 产品在使用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办法
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任何时间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更换并应满足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 乙方对所供材料应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1.2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的违约金及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11.3 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甲方另行给乙方的通知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予以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如不能予以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1.4 对于因运输方式不合理造成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前一切原因造成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后一切源于乙方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或丢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1.5 乙方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保修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或保修款不足抵补损失时,应由乙方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安全、环保责任
13.1 乙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13.2 乙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及份数
1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14.2 本合同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 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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