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达成的物资采购供应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货币”指人民币。
1.3“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4“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6“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乙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8“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9“乙方代表”指乙方委派的负责与甲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0“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1“天”指日历天。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甲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4.知识产权
4.1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甲方负责督促和检查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 甲、乙双方应按项目设联络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由甲、乙双方相互向对方书面提供双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印鉴及授权书。
5.3乙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乙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
6.1在本合同签署后,甲方于每月20日前向乙方提出次月月度物资进货计划,甲方以书面形式指定接货人。
6.2供应进度按甲方所提供的进场通知单实施,不同物资进场通知单的要求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3双方须严格按照月度物资进货计划及其调整计划供应、接收。
7.供货条款:
7.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进货计划(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交货时间、送货地点等)供货,做到及时准确。为便于乙方备货,甲方编制准确全面的月度进货计划,每月20日前书面交给乙方;对于临时的急需计划,甲方争取提前 日通知。货到现场前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接货人员,并按照施工现场的物资管理规定卸货到指定地点。
8.检验、测试
8.1在交货前,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货物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乙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9.包装和标记
9.1乙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
9.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毁或灭失时,乙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10.运输和保险
10.1乙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乙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乙方负责。
10.2乙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10.3物资运输途中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10.4乙方编制供应实施方案,应按甲方进场通知单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10.5乙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后24小时之内将发货信息表(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等事项)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甲方。
11.验收
11.1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发货物资清单、必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
11.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物资签收单。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最终质量的依据。
11.4甲方出具物资签收单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1.5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甲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甲方由此产生的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
11.6甲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乙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
11.7物资签收单一式三联,甲方一联、交货人二联(经甲方签收后返还乙方一联,乙方月底对账时交甲方一联)。
12.伴随服务
12.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乙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12.2 乙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3.交货地点: 。
14.合同价格
14.1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1)物资供应价;
(2)运杂费;
(3)保险费;
(4)乙方的利润、风险、各种政策性的缴费和税金;
(5)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工资、津贴、补助和差旅费等;
(6)技术服务费。
15.结算及支付
15.1每月20日为结算时间,双方每月20日对当月所供应物资进行对帐,经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给甲方开具对应货物价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15.2付款方式: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并经双方办理完结算对帐签认后 天内支付结算总额的 %,剩余 %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期满后3个月内不计息支付。
15.3乙方授权 到甲方办理结算付款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其他人办理,甲方有权拒绝。
16.结算支付保障
16.1按照合同约定,甲方作为法人授权单位承担履约责任,分期、分批次向乙方结算、支付结算价款。
16.2采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付款的,甲方承担相关贴息费用。结算签认之日起 天内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17.保证
17.1乙方向甲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7.2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
17.3乙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甲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乙方收到甲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7.4乙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甲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甲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乙方应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8.质量保证
18.1乙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8.2质量保证期: 。
18.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8.4乙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
19.变更及合同修改
19.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按实际需要对合同物资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需要进行调整的,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9.2若物资采购总计划发生正常调整,合同总价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原合同总价的±10%。
19.3月度物资进货计划尽量不做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调整供应计划。
20.分包、转包
20.1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分包、转包。
21.误期赔偿费
21.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1.2除甲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及21.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甲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2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2.终止合同
22.1 在甲方对乙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甲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2.2 第25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2.3款规定办理。
22.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22.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3.履约保证金
23.1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3.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3.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3.4履约保证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顺延。
23.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乙方发生22.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乙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3.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乙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4.违约条款
24.1迟延供货。供货迟延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供货。当迟延供货不能消除时,甲方应当通知乙方限期解决;若仍不能解决且迟延供货超过半个月而导致工地停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已送货物结算仍按合同支付条款执行。
24.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5.不可抗力
25.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5.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5.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6.税费
26.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乙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27.争议的解决
27.1执行合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上级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9.合同生效与终止
2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29.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30.其他
30.1 甲、乙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物资采购合同
甲方(购货单位):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货单位):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 所需 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序号
货物名称
品质
运输到货位置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小计金额(元)
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总价中含材料款、运输费、装卸车费、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乙方因出售该产品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结算数量以实收数量为准。
1.1 本表所列材料规格型号不得变更。
1.2 提货数量、时间和地点以甲方需求计划为准,结算数量为甲方实收数量(以过磅单为准),甲方有权对合同中的数量和交货时间做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
1.3 本合同的总价为暂估价,甲方有权调整合同中材料计划或材料数量,以调整的数量和规格为准,不影响本合同单价及其他条款的执行。
1.4 乙方负责运输并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合同价款中已包括材料款、运输费、装卸车费、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乙方因出售该产品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做任何调整。
第二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为保证质量要求,材料必须满足甲方工程的施工要求。具体要求为: 。
第三条 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3.1 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的供货通知所要求的规格、数量、时间供应甲方以上合同明细中要求的合格物资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否则甲方可以在不需要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将乙方的保证金扣除,并有追索其他损失的权利。
3.2 乙方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数量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3 乙方应遵守 市政府、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
第四条 交货时间
4.1 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个供应要求:
4.1.1 乙方供应物资应在有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需要使用前预计足够时间(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运抵现场,以确保甲方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期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4.1.2 乙方必须配合工程之需用物资。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该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误的情况下,及时供应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河砂等。
4.1.3 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物资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
4.2 乙方必须按甲方随时发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进行交货,若未按甲方规定时间交货,乙方将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核减乙方任务量直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4.3 以产品实际运送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乙方的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货。构成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进行赔偿。逾期交货一天按该批次货款的 倍赔偿,对甲方造成巨大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第五条 甲方责任
5.1 根据工程进度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
5.2 物资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人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质量、数量、资料、单据、包装等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
5.3 乙方所供物资与样品不符的,甲方不予收料,乙方自行退出材料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4 甲方负责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检验、试验。对于甲方检测出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产品,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乙方责任
6.1 按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乙方应具有应对施工高峰期和汛期的应急措施)、及时、齐备配套地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由乙方负责)。
6.2 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国家规范并符合铁路运输及客运专线工程所需材料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乙方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甲方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供应的产品应以样品为样板。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急订货增加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6.3 进场的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实行包退、包换,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并须在材料进场的同时提供材料的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材质证明书(甲方有权对甲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进一步检测),且材质证明书内容要和现场进料单及标牌所标明内容相对应。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如对于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材料,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应立即予以无偿更换。乙方并应赔偿因质量问题给甲方及工程造成的损失。
6.4 乙方在自己的生产能力基础上应全方位保证并满足甲方的材料需要,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停止供货并将产品出售其他购货单位,同时在乙方货源充足的情况下甲方优先考虑采购乙方产品。
6.5 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甲方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6 乙方进入甲方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验收
7.1 进场验收
7.1.1 甲方有权利对进场的物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乙方必须充分配合。
7.1.2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进场时间将合格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7.1.3 材料进场后甲方将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乙方将负责材料退场,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7.2 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材料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甲方发出的供货单上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7.2.1 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登记与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罚。
7.2.2 仅因时间晚于甲方通知乙方的计划进货日期的,乙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误工期损失及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7.2.3 经甲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情况,乙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及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7.3 乙方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且供货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
第八条 货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8.1乙方应于 日向甲方支付 元履约保证金。
8.2货到现场,按验收实际数量,以 (现金/转账)方式全额付款。
第九条 乙方必须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全责。
第十条 产品在使用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办法
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任何时间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更换并应满足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 乙方对所供材料应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1.2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的违约金及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11.3 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甲方另行给乙方的通知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予以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如不能予以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1.4 对于因运输方式不合理造成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前一切原因造成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后一切源于乙方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或丢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1.5 乙方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保修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或保修款不足抵补损失时,应由乙方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安全、环保责任
13.1 乙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13.2 乙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及份数
1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14.2 本合同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 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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