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责任检查员的责任边界?随着教育督导制度的完善和督导活动的规范化,负责任的督学已经成为教育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在教育督导的实际工作中,许多督学或教育行政机构未能客观、公正、清晰地理解或界定督学的职责,以至于责任督学的“责任边界”模糊,对督导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明确责任监察员的“责任边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吧!

明确责任检查员的责任边界。

随着教育督导制度的完善和督导活动的规范化,责任督导已经成为教育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教育督导的实际工作中,许多督学或教育行政机构未能客观、公正、清晰地理解或界定督学的职责,以至于责任督学的“责任边界”模糊不清,对督导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明确责任监察员的“责任边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责任检查员“责任边界”的模糊表述

管理和考核不分,工作定位模糊。进一步推进管办分离,厘清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构建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向。挂牌督办制度的建立是教育管办分离的重要体现。但目前很多地方上市监管存在管评不分、监管责任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主要体现在把挂牌督导等同于教育管理,把责任督学等同于教育管理者的错误。责任督学由“督导”转向“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学校的自主办学,影响了督导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向基层学校的延伸,督导评估的角色定位不能改变。不管管不管评,工作定位模糊,会导致责任督学“责任模糊”,往往“种了别人的田,浪费了自己的地”

主业不清,监管活动异化。根据《中小学责任督学督导办法》,责任督学每月至少对各学校进行一次常规督导,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这就对责任检查员监督的时间和频率提出了量化的要求。而责任督学每个月重复的工作,不仅让一些学校无所适从,也让一些责任督学感到无趣。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一些责任督学将挂牌督导活动与自己的专业特长“有机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开专题讲座、授课、主持学校论坛、开展校际交流、组织教研活动等。这些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学校管理的内涵,对学校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教育活动的丰富并不意味着挂牌督办的职能到位。其实这些活动都不是上市监管的职能。看似轰轰烈烈,实则职能越位,监管活动异化,也是责任督察“责任模糊”的重要表现。

惩罚不清,问责无限扩大。责任检查员有规定的职权,他们有相应的责任。责任与权力相互依存,从而促进责任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但是,我们要明确,责任检查员的责任是相对的,不能无限扩大。在一些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任督学”视为学校的“责任人”。只要责任督学所在的学校出了什么问题,责任督学就应该被查处,和校长一样奖。比如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区域排名低,要追究责任督学的责任;责任学校教师违规补课的,应当追究责任督学的责任;如果责任学校违规,也要追究责任督学的责任。在一些教育管理者眼里,责任督学的责任无处不在,学校管理无微不至。只要有问题,板子就打在责任督察身上。处罚不明确,问责无限扩大,也是责任督察“责任边界”的模糊体现。

明确责任检查员的“责任边界”。

1。定位准确,功能边界清晰。

要进一步优化教育督导制度,依法明确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权责边界,构建系统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决策、执行、督导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教育治理结构。推进挂牌督办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教育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负责任的督学应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与教育管理者划清职能边界。

首先,要确立教育督导的相对独立性。《教育督导条例》指出,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这是教育法规对教育督导机构职能定位的法律界定,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相对独立的工作体制。督学责任区作为教育督导机构职能的延伸,承担着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的重要职责。虽然它对学校没有直接的管理权,但它有全面的监督权。独立教育管理之外的第三方评价者是责任督学的理性回归。

二是完善科学有效的教育治理体系。新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在教育领域,实行领导决策、教育行政执行、教育督导三位一体的教育治理体系,符合教育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和教育管理的权限和责任,确保督导教育督导的责任到位,不越位。比如,由北京市教委相关部门实施、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导的教育治理体系,从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上,有效确立了教育督导的地位,强化了督导的权威,理顺了督导与决策、行政的关系,明确了教育督导的“责任边界”。

2。科学设计和区分活动边界。

责任督导活动要紧扣督导主题,挂牌督导的重点应该是“督导”。无论是常规监督、专项监督还是协同监督,也无论是其他类型的监督活动,都要明确界定监督活动的边界,紧紧围绕监督的本质属性,监督的职能不能偏离。

一、监管活动应当严格履行督察员职责。《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办办法》明确规定了责任督学的五项职责:监督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指导学校管理、教育和教学工作;受理并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督促学校整改;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同时规定了八项常规督导任务,即: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招生、收费、择校;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学生的学习、体育锻炼和学业负担;教师道德与专业发展;校园及周边安全,学生交通安全;食堂、食品、饮用水和宿舍的卫生状况;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这是对责任检验员工作的纲领性制度设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督导活动应限于督学的职责和督导事项,不应随意扩大,不应成为教育行政人员伸向学校的手和控制学校的工具。比如,某地在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向中小学下达了一系列迎检任务,要求责任督学按照布置要求逐校严格督导核实,明显超出了挂牌督导的活动边界。

二、监理方式要体现监理职业的特点。督导的专业性是系统性和多样性的,不仅体现在督学对教育内涵的深刻理解、对教育管理的全面认识和对教育问题的敏锐洞察上,还体现在督导方法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上。在督导过程中,督学要有督导的视角,体现督导的属性,以区别于常规的教育教学管理。例如,课程的设置和课堂教学是责任督学的基本职责之一。围绕这个主题,可以采取听课评课的形式,但督学视角的听课评课和教研员视角的听课评课是不一样的。教学研究者基于微观视角,对教师言行、课堂结构和流程等课堂教学细节进行诊断和分析,以引领教师专业发展。而督学视角下的听评课,需要整体观念,需要走出单一的传统“学科教学标准”,捕捉课堂教学中大量的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对学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准确诊断,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学校积极改进,引导学校稳步发展。比如在一次班级督导中,督学发现体育课有一节课表标有黑点,老师名字与其他体育课不一致,几节课的课表都是这样。督察认为,该校可能存在“阴阳课程”现象。果然,督学在与学生的交谈中发现,标有黑点的课程是语文和数学老师的“自学课程”,学生对此意见很大。在向学校反馈的过程中,督学及时指出了这个问题,并督促学校迅速整改。这种讲座活动明显具有督导的特点,不同于传统的学科教研活动。

3。权责统一,明确责任边界。

要建立健全责任督察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既不能无限扩大督察的权力,也不能无限扩大督察的责任,明确责任督察的责任边界。

第一,责任应该基于业绩,而不是结果。督学只对督导过程的科学性和督导结果的客观性负责,不必对管理现状和结果、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负全部责任。教育督导仅通过督导过程的引导和结果的引导对学校管理产生间接影响;只有监督专业权威,才能为教育决策机构和教育行政机构提供科学、有效、系统的诊断和评估,影响教育行政决策,进而改变区域教育生态。虽然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发展与督学实施的教育督导有一定关系,但绝不是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这些指标只能作为评价督学的参考,不能作为唯一依据,更不能因为办学水平低、教育质量差而对负有责任的督学进行问责。

第二,调查要适当合理,要以法律为依据。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责任督学督导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责任督学的问责范围应限定在四个方面,即: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教育督导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监督结果公平公正的;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监督单位正常工作的;未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违法办学行为或者隐患的。对于这四个方面存在问题的责任督察,要从严惩处,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但是,除此之外,也不能随意给他们贴标签、加负担,这样会挫伤负责督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上市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比如某地制定严格的禁止补课令,明确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补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究学校校长和责任督学的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是检查员责任无限扩大的表现。(作者:梁浩,单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北京教育杂志通识教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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